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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 什麼?賣口罩可能被判1至7年有期徒刑?

 

什麼?賣口罩可能被判1至7年有期徒刑?

為了因應武漢肺炎,衛福部的口罩實名制度從1.0、2.0到最近的3.0,只要到便利商店以健保卡就可以預購口罩,這個制度推出迄今將近3個月,感謝指揮中心外讓大家可以安心的取得口罩heart

 

enlightened那麼如果有被徵收口罩的廠商私賣口罩,

廠商與民眾會面對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好巧不巧,今年初剛新增公布的刑法正好可以適用在這波疫情中:

yes刑法第 251條第1項第3款: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yes而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到7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enlightened所謂的「哄抬物價」是否有一定標準呢?

 

回顧當初921大地震後因災害停水、限水,一則有趣的判決便在討論美髮店洗頭收費,由平時一次220元,提高為400元,是否有因災害而哄抬物價之嫌?

法院判決指出(臺中高院8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判決 https://reurl.cc/8Gjjyo),須以「價格全面漲價至相當顯著之程度」方可認係為哄抬物價,但美髮店只不過是因應原料價格(也就是珍貴的自來水)而致價格連帶為調整,且燙髮、染髮則維持原價不變,因此難認該店家哄抬物價。

 

因此以口罩廠商來說,口罩已成為行政院公布的防疫物資,如果廠商確實有以上哄抬物價的意圖,那麼主管機關的確可以開罰、究則

那麼向廠商購買私賣口罩的民眾,如果同樣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會被認為是「哄抬物價」的共犯

而如果團購買家指是單純購買,沒有因此獲利,就不會有相關責任

 

防疫不分你我,尤其口罩是第一線防疫的重要物資,更是自我防護之必需用品,提醒大家本周三開始(4/22)口罩3.0上路,藥局購買、網路預售、超商預購三軌並行,不用擔心買不到口罩喔smiley

 

https://www.moj.gov.tw/cp-21-126293-814cb-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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