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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
被積欠的債務要得回來嗎?只能透過訴訟嗎?
什麼是支付命令?拿到支付命令可以做什麼?
1.支付命令是一種較為簡捷快速的督促程序,旨在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所以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有規定,法院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時,不會訊問債務人。
2.依同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時,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3.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依同法第521條規定,若債務人沒有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時,此時支付命令的效力即會確定,接著法院會再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拿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時,就可持「支付命令正本+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須載明當事人姓名、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多少元、債務積欠的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債務關係存在(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向法院為聲請:向債務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為聲請。
3.繳納聲請費用500元。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如何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1.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
須視債務人是否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如其未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效力確定,法院會再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如其提出異議,則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因同法第515條有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所以在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須注意法院是否已於三個月內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喔。
3.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可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至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4.查詢到債務人的財產後,可持「支付命令正本+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撰寫「民事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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