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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犯罪認定的標準?
大家!是否還記得今年四月的嘉義弒警案一審無罪判決?
那時候大家都罵翻了
精神病患者犯罪之判刑大都會受到大家放大檢視與質疑
懷疑嫌疑人是不是以「精神病」為由替自己脫罪?
而明明一樣都是「思覺失調症」患者,
為什麼小燈泡案的兇嫌就被判無期徒刑,嘉義弒警案的兇嫌反而是無罪呢?
認定的標準又在哪?
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犯罪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時,應有辨識及控制的能力。
小燈泡案:
一審法院援引兩公約,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認定,行為人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更一審認為,行為人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犯案前有縝密規劃準備,犯案時又特意等候最佳時機,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後,還可以向警察詳細敘述犯案目的、過程。在犯案時,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也沒有顯著降低,意識清楚,因此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罰或者減輕其刑。但起因還是來自於精神疾病所引起幻聽妄想,沒有穩定接受治療才發生此事。如果經過適當治療以及心理輔導,仍然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降低再犯可能性,故判無期徒刑。
嘉義弒警案:
鑑定醫師到法院時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已喪失辨識能力。
因此,嘉義地方法院認定犯罪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因此為無罪判決。
即便被告因欠缺責任能力而無罪或減刑,為了預防被告再犯、保障公共安全,法院可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裡的監護並不是要處罰被告,而是一種保安處分。
目前社會輿論也傾向於讓精神病患者適用於刑法第91-1條之強制治療呢!
司法精神病院也被催促著趕快成立‼️
1.兼有醫院與監獄特色
2.有效降低病犯再犯率
3.分級治療
更符合司法需求!
咦,大家是不是會想:這樣以後犯罪,大家都說自己有精神病就好了?
沒有無罪至少有個減輕!
錯!除了法院會請專業醫生為鑑定外,
也會看以前的病歷及就診資料!
把你查得清清楚楚
而且通常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在開庭時都會說自己沒病喔‼️
如果你很大聲地替自己發聲說:我有病!
反而會吸引法官的特別注意唷
且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喔!
所以別想東想西替自己找理由跟藉口啦!
刑法第19條
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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