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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張榮發遺囑事件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留下了社會矚目的「四子單獨繼承」遺囑
大房三哥張國政無法接受父親生前的安排,對老四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之訴,一審台北地院法官認為
遺囑的確是張榮發生前所立,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大房張國政提出以下主張:
1. 張榮發作成遺囑之時,不具遺囑能力
2. 遺囑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
3. 未由張榮發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4. 張榮發未向公證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
5. 張榮發未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居所
凡此種種皆指向該遺囑不符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及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
不過日前法院判決指出:
1. 張榮發公證時具備相當的口語表達能力,對於持筆簽名並無明顯障礙
2. 經調查局筆跡鑑定後,認為遺囑的確是張榮發親自簽名
3. 遺囑經密封後由張榮發在封縫處簽名、指定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
4. 此外,關於張榮發是否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等,證人證述雖不一致,但在場之公證人、繕寫人、見證人均充分知悉自己經張榮發指定之身分,亦充分知悉在場係從事密封遺囑之公證,公證人也將公證書所記載之事項向張榮發確認真意等情
因此,張榮發於作成系爭遺囑具遺囑能力
看了這麼多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的要件,是不是頭昏眼花了呢?
沒想到,連長榮集團創辦人所立的遺囑也有這麼多爭議
遺囑是財產所有權人的遺願,為了確保遺囑的落實,宜委請專業律師確保其有效。
否則,不僅留給後代的美意落空,甚至造成更多糾紛,萬般遺憾。
本案判決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判決傳送門:https://bit.ly/3amE3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