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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 營造工程「轉包」、「分包」之限制?違反之效果?

營造工程「轉包」、「分包」之限制?違反之效果?
關於營造工程禁止「借牌」行為(請參酌著【何謂營造工程「借牌」行為?】一文),但對於「轉包」、「分包」並無禁止,但並不表示於任何情形下皆毫無限制,以下僅就轉包、分包限制說明:
限制1:
定作人指定必須承攬人自行施做,此時承攬之營造業者便不可以轉包或分包(參營造業法第25條),僅能自己施做。如果違反,承攬人需對定作人負相關民事不完全給付等債務不履行責任。
限制2:
即使承攬人可以轉包或分包,也僅可以轉包、分包給「專業營造業」承攬(參營造業法第25條);如果承攬人轉包或分包給「非專業營造業」承攬,承攬人對定作人除了負擔相關民事責任外,似無相應行政處罰。
但接受轉包或分包之廠商則有相當嚴重之行政處罰:「勒令其停業」&「處新臺幣100萬~1000萬罰鍰」(參營造業法第52條)
限制3:
如營造業者係承攬公共工程(即政府之標案),則不可以「轉包」但仍可以「分包」(參政府採購法第65、66、67條);如果承攬人違反上開規定「轉包」予他人,則有下列責任:
1.行政責任:「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年內於公共工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1項11款及103條1項2款)。
2.民事責任:「履約保證金及孳息不予發還」(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20條1項)、「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參政府採購法第66條1項),實際上仍應視營造業者與政府機關之契約有無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