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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蛋殼頭蓋骨理論」(Eggshell skull),您有聽過嗎?

「蛋殼頭蓋骨理論」(Eggshell skull),您有聽過嗎?

「蛋殼頭蓋骨理論」主要跟因果關係的判斷有關。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而學說上的「蛋殼頭蓋骨理論」,係指無論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是比一般正常人脆弱,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之情況下,任何對他人產生損害的舉動,都可能導致最嚴重的傷害。
簡單來說,不能因為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例如:容易食物過敏、內傷、舊疾等),較一般人更容易受到傷害,就以這個因素,否定行為人應該負的責任。 行為人僅能主張類推適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其損害賠償的金額。

案例一:某甲一刀砍向某乙,某乙受傷,當然與某甲有因果關係,某甲要對乙的傷害負責。

案例二:但如果今天某甲以開玩笑方式輕拍某乙頭部,因為某乙有類似玻璃娃娃症狀,因為這個輕拍動作,造成某乙如玻璃般的腦骨破裂,導致某乙死亡。

某甲要對這個沒有惡意的行為負責嗎?

各位覺得呢?某甲負責公平嗎?!

案例二的甲可以說「造成乙死亡的是他脆弱頭骨疾病,與輕拍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嗎?

答案是不行,正是因為某乙有特殊體質(例如:骨骼強度耐受力很差、容易骨折等),較一般人更易受到侵害,所以輕微的行為會造成嚴重損害,當然有因果關係成立。

Q:某甲又沒有惡意,這樣對某甲很不公平???

某甲僅能主張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其損害賠償的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同法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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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reurl.cc/4mmL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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